• 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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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控决策风险,提升决策水平,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章程》、《中国政法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国内合作处工作实际,制定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即“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决策理论为指导,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国内合作处工作实际,符合学校、社会发展规律。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拓宽教职工参与决策渠道,体现和反映干部、职工的要求。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第二章 决策事项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部门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全体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全处的体制、机制、制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等重大事项。

(四)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五)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处内安全稳定、保密工作,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干部的推荐、招聘、选拔录用、任免、交流、奖惩。

(二)借调干部事项。

(三)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工程建设、维修等重要事项。

(二)大宗办公用品购置。

(三)大宗固定资产处置事项。

(四)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的大额度支出。

(二)涉及金额3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项目支出。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决策酝酿

(一)“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拟定决策方案。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干部职工参与度。

(三)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八条 集体决策

(一)“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领导班子会讨论决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在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上,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三)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形成会议纪录,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四)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人员列席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

第九条 执行决策

(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果。

(二)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机制

第十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凡属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下列情况要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其它因违反本决策原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

第十三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内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内合作处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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