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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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11月2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活动,优化项目实施流程,降低项目运行成本,健全项目决策、执行、监督机制,提高捐赠财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以基金会财产开展的、以促进中国政法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和服务社会为目标的公益活动,包括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审核决定基金会每年度的项目计划。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作为项目管理机构,行使项目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基金会每年度的项目计划,以及项目的开发、立项、执   行、检查、验收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政法大学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校部机关、教辅机构和其他机构以及基金会秘书处是执行项目的主要机构。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项目管理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计机关以及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指定用途的捐赠财产。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应在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并收到捐赠财产后,由捐赠人指定或者基金会秘书处确定的项目执行机构向基金会秘书处申请设立。

第九条  项目执行机构申请设立限定性捐赠项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赠协议正本;

(二)捐赠人信息登记表;

(三)捐赠项目设立申请表,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和性质、资金账户、项目负责人、项目经办人、受益人和预期成果等信息;

(四)项目章程或项目实施办法;

(五)项目预算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审核捐赠财产是否到账以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项目执行机构尽快修改或者补充相关材料; 捐赠财产尚未到账的,暂不立项。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对限定性捐赠项目设立申请经审核后认并为符合有关规定和捐赠人意愿的,予以立项并通知有关项目执行机构。基金会秘书处应根据项目类型确定项目编号、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设立

第十二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资金来源为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非指定用途的捐赠财产和资金运作的收益。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分为年度预算内项目和年度预算外项目两类。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内非限定捐赠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一)年度预算内项目的资助重点和资助金额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确定。

(二)基金会秘书处每年12月向校内机构发布申请下一年度预算内非限定捐赠项目的通知。有关校内机构可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基金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要求的立项申请提交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

(四)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的意义、可行性和预期成果以及资金数额等进行评估审议,并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结论意见。

(五)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制定基金会下一年度预算内非限定性捐赠项目计划,报请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外非限定捐赠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一)校内机构可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预算外非限定捐赠项目:

1.申请项目内容是急需支持的学校某一方面工作;

2.申请项目周期较短,执行时间不超过一年;

3.申请项目所需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

(二)有关校内机构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三)基金会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要求的立项申请提交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

(四)基金会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的意义、可行性和预期成果以及资金数额等进行评估审议,并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结论意见。

(五)基金会秘书处将评审委员会作出准予立项结论的立项申请提交理事长审批;理事长认为有必要的,可将立项申请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将获得批准的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通知有关校内机构,并以书面形式公告。

第十六条  项目获得批准的有关项目执行机构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报送有关立项材料,包括项目章程或项目实施办法等材料。

 

第四章  项目执行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捐赠协议、项目章程或项目管理办法、项目预算表等对各个项目的执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协助项目执行机构落实各项工作,并及时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执行。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项目章程或项目实施办法;

(二)负责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

(三)负责项目经费的统筹使用;

(四)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确定项目经办人和资金账户;

(五)负责项目的自查工作,配合基金会秘书处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六)其他应当由其负责的职责。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由捐赠人或基金会秘书处与项目执行机构协商决定。

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由项目执行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项目经办人和汇款账户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基金会秘书处根据项目预算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于不符合预算的资金使用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执行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申请。项目预算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是不得违反国家和基金会关于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时间超过一年的长期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项目执行机构应当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逾期不提交报告的,基金会秘书处可暂缓其使用后续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获得特殊资质许可或者需要通过其他特别程序方可开展的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项目执行机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秘书处可以对其采取撤销资助、撤销项目并追还已拨付的资助资金等措施:

(一)未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奖助学金、奖教金、设备费、资料费、材料费、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绩效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招待费、修缮费、打印费、市内交通费以及其他符合项目目的的必要费用。

(一)奖助学金:是指用于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生活困难学生的费用。

(二)奖教金:是指用于奖励在教学和科研方面有优秀表现的教师的费用。

(三)设备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或者租赁使用校内、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用和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

(五)材料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六)外协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设计和制作等费用。

(七)差旅费:是指项目相关人员开展调研考察、学术研究、业务交流、参加会议、专业培训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八)会议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或者业务管理工作而举办各类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九)培训费:是指项目相关人员为完成工作任务参加相关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相关人员出国或出境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和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或出席有关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绩效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的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和绩效奖励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四)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符合标准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十五)修缮费: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对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维护、修理费用,包括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改善办公条件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和设备维修费等。

(十六)打印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项目有关资料及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等。

(十七)市内交通费:是指项目相关人员为了开展有关活动所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十八)其他费用: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邮寄费、电话费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捐赠协议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校内项目执行机构及校内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的使用标准,参照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校内项目执行机构及校内人员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的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外事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制定劳务费和绩效费的具体使用发放办法,并根据项目需要编制预算。劳务费和绩效费的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10%。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机构不得将专家咨询费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或者管理的机构内部人员。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制定业务招待费的具体使用支出办法并实行总额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10% ;项目资助经费总额大于一百万人民币的,还应适当降低上述比例。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经费支出均须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在有关财务单据上签字,并提交基金会秘书处进行审核,经秘书长审批签字后予以报销。其中单笔经费支出超出十万元人民币的,还须报请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保证因项目经费支出而产生的票据真实有效且符合时效,如因票据真实性或时效性问题而导致项目经费无法正常报销或拨付使用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负责。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执行机构应在项目执行完毕后两个月内完成项目自查验收报告,并提请基金会秘书处验收。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自收到项目执行机构的自查验收报告及相关验收材料后一个月内,对项目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果及报告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公示。秘书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会同项目执行机构向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获得成果情况。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设立和正在执行的项目,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补充相关材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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