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内合作处考勤管理细则
为了加强国内合作处教职工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内部管理,并妥善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结合处内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合作处所有在职教职工。
第二条 国内合作处指定专人(考勤员)负责考勤记录、统计和上报工作。考勤员应每日准确无误的记录和统计所在部门教职工的考勤情况,考勤记录须经教职工确认,记录时间为当月 1 日至月底,次月 15 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表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连同各种证明一并扫描上传提交人力资源系统;纸质版材料由所在部门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第三条 教职工实行坐班制度,按学校规定的应到岗时间记录考勤。
第四条 国内合作处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休假制度和寒暑假制度。部分教职工可享受以下假期:
(一)妇女节(3 月 8 日),女教职工放假半天;
(二)儿童节(6 月 1 日),有 14 周岁以下子女的母亲放假 1 天和有 14 周岁以下子女的单亲家庭的父亲放假 1 天。
第五条 如需要在国家规定的休假日或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期间继续安排教职工工作的,应当调整好值班人员,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工作照常进行。
第六条 事假
(一)事假从严掌握,教职工一般不得请事假。但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且需要在工作日期间离岗的,可以请事假。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持相关证明,经处长批准,可以不按事假处理,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1.参加子女家长会、送子女参加考试等的,一次请假不得超过半天;
2.婚前检查的,一次请假不得超过 1天;
3.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拆迁或搬家,必须由教职工本人在家照料或直接处理的,一次请假不得超过 3天;
4.需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的,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因病重或病危医院提出需教职工本人去陪住的,一次请假期限不得超过 3 天;
5.女教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一次请假不得超过 1 天,本项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不符合规定生育者。
(三)半天事假半天工作的,按 2 个半天折合 1 天计算。
(四)全年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 15 天。
第七条 病假
(一)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请病假需凭校医院、合同医院或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并须处长批准。
(三)病愈需要恢复工作的,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患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而上几天班后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半天病休半天工作的,按 2 个半天折合 1 天计算。
第八条 生育假
(一)女教职工的产假、哺乳假、节育假、绝育假、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女教职工产假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女教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可增加产假 15 天;
2.所谓产前假 15 天,系指预产期前 15 天的休假。产前假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3.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
(三)女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除享受以上规定的 98 天产假外,还享受生育奖励假 30 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 15天。生育奖励假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公休假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使用(包括公休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四)女教职工经所在部门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假期。
(五)女教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六)女教职工有未满 1 周岁婴儿需要哺乳的,每天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七)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教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经处长批准,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 1 至 2 天的休假。
(八)女教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需要保胎休息的;或者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保胎休息时间和超过产假期间均按病假处理,其病假时间也合并计算。
第九条 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
接受工伤医疗的,可给予工伤假(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十条 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职工本人(包括初婚、再婚),给予1至3天的婚假,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奖励假7天。婚假从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有效,从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限当年休完。
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休完。教职工需要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等,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第十一条 丧假
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 5 天。教职工需要去外地料理上述亲属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非上述关系的亲友死亡确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二条 旷工
除不可抗力外,教职工未请(续)假或者请(续)假未获批准,或者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无故擅自不按时到岗工作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待遇暂停。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第十三条 教职工请销假执行如下规定:
(一)如因故不能上班,应提前办理请(续、销)假手续;
(二)教职工向所在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交由所在部门考勤员备案;
(三)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办理请(续、销)假手续的,应于事后 3 个工作日以内补办,并注明原因;
(四)请假期限在以下期限内的,由处长批准,超出的,须经学校批准方可有效:
1.事假、婚假、丧假、配偶陪产假、路程假,全年累计15 天以内;
2.病假,2 个月以内;
3.出国探亲假,3 个月以内;
4.产假和生育奖励假 128 天以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内合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国内合作处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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