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附属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精神,按照北京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具体安排,中国政法大学分别与昌平区教育委员会、昌平区前锋学校签订合作协议,实施中国政法大学附属学校(以下简称“附属学校”)建设项目。
第二条 为保障学校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支持附属学校建设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首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目标任务和财税体制改革相关要求,按照北京市教育管理、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高效、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小学发展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参与附属学校建设项目工作的有关校部机关、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附属学校建设项目旨在充分发挥学校资源优势和教科研力量,帮助附属学校整体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项目从2014年启动,为期三年。
第五条 附属学校建设项目工作的主要内容:帮助附属学校提升办学理念、加强品牌建设、优化学校管理、开发特色课程、推进学科建设、深化教学研究、助力师资培养、开放资源共享等。
第六条 学校在附属建设项目实施中,可以选择确定具备条件的有关校部机关、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作为具体的项目实施单位,承担一个或多个子项目。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根据北京市教委整体部署要求,结合昌平区和附属学校发展需求和工作实际,确定支持或合作内容,统筹协调学校内部人财物等资源,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每年工作任务和质量达到预定绩效目标要求,并按照北京市和昌平区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学校国内合作处牵头负责协调学校各项目实施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各部门的项目实施,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调研、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 国内合作处会同财务处负责对整体项目经费进行预算审核,安排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资金的监管。
第十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制定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国内合作处。
国内合作处综合各项目实施部门的工作总结制定学校的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附属学校建设项目所需经费由北京市财政承担,经费标准为每年200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学校支持人员劳务、师资培养培训、课程及资源建设、教育教学实践研究、资源设施共享、学生社团活动、与项目相关的必要的基本耗材购置。具体支出内容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专业材料费、市内交通费等。
(一)本办法所称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在附属学校授课的教师和学生,以及其他直接参与该项目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二)本办法所称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作为附属学校发展提供咨询、举办讲座和进行培训的专家,以及为项目实施提供咨询、鉴定和评审服务的专家的相关费用。
(三)本办法所称印刷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复印费、印刷费等。
(四)本办法所称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有关的各项会议,包括协调会、学术研讨会、座谈会和论坛等。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会期和开支标准。
(五)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为保证项目健康有序开展而参加培训的费用,以及附属学校教职工为提高教学、科研、管理水平而参加培训的费用。
(六)本办法所称专用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用于项目实施的专用材料的购买、租赁等所产生的费用。
(七)本办法所称室内交通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北京市范围内的交通费,包括出租车费、高速通行费、公交车费、约车服务费和停车费等。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设备购置、基本建设和单位员工福利性支出。其中涉及“三公经费”、会议费、印刷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中用于人员劳务费的额度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60%。劳务费包括课时费和其他劳务费。
课时费的执行标准是教师每人每课时一般不超过200元,学生每人每课时不超过80元。
各项目实施部门申请的经费中用于其他劳务费的额度不得超过所申请经费总额的30%。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费的执行标准如下: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下达学校以后,转入国内合作处账户下的专设账户进行管理。国内合作处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按照预算批复内容执行预算。
第十七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对划拨至各部门的项目经费要单独建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应于每一年度12月底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承担的子项目的经费使用计划,并提交项目经费划拨申请报国内合作处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变更等重大事项确需调整预算的,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内合作处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度起试行。
国内合作处
财务处
201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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