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鼓励捐资助学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的发展与建设,增强学校综合实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鼓励和吸收社会各界参与学校建设,为学校发展捐资助学,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金额累计在1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捐赠者,享受以下权利。
(一)捐助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者或捐赠同等价值实物、有价证券者,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发展杰出贡献奖”和校长顾问、荣誉校友等称号,可被聘为学校董事,载入校史,并可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为捐助项目或学校大型单体建筑(教学楼、图书馆、科研楼、礼堂、学生公寓、交流中心、办公楼等)冠名;
(二)捐助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者或捐赠同等价值实物、有价证券者,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发展杰出贡献奖”和校长顾问、名誉校友等称号,可被聘为学校董事,载入校史,并可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为学校的学术报告厅、大教室及大型会议室等冠名;
(三)捐助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者或捐赠同等价值实物、有价证券者,获得 “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发展特殊贡献奖”,可被聘为学校教育基金会理事或者获得校长顾问、名誉校友等荣誉称号,载入校史,并可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为学校教室、图书馆阅览室、模拟法庭及学校高端论坛等冠名;
(四)捐助金额达到30万元及以上者或捐赠同等价值实物、有价证券者,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发展贡献奖”或校长顾问、名誉校友等荣誉称号,并可成立由捐赠者命名的奖助学金或冠名由学校组织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校园文化活动等;
(五)捐助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者或捐赠同等价值实物、有价证券者,颁发捐赠纪念奖牌,并可成立由捐赠者命名的奖助学金;
(六)1万元及以上者或捐赠同等价值实物、有价证券者,颁发捐赠纪念奖牌及纪念证书。
第三条 对于有意支持和捐赠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事业的捐赠者:
(一)捐助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或捐赠同等价值实物,并承诺自第二年起10年内每年提供200万元以上建设经费的捐赠者,可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根据其意愿为学院冠名。同时,被聘为该学院名誉院长和学校董事,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发展杰出贡献奖”,载入校史。
(二)捐助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捐赠同等价值实物,并承诺自第二年起10年内每年提供100万元以上建设经费的捐赠者,可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根据其意愿为研究院冠名。同时,被聘为该研究院名誉院长和学校董事,颁发“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发展杰出贡献奖”,载入校史。
(三)捐助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或捐赠同等价值实物,并承诺自第二年起10年内每年提供20万元以上建设经费的捐赠者,可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根据其意愿,为学校研究所或研究中心冠名。同时,被聘为学校教育基金会理事,颁发“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发展特殊贡献奖”,载入校史。
第四条 捐赠者对捐赠款物的用途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由捐赠者与学校协商后确定。
对于未指定意向的捐赠,将统一纳入学校教育基金会,投入到学校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
第五条 对提供捐赠的单位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战略合作、共建等机会。
第六条 对于为学校牵线搭桥,吸引社会力量为学校捐资助学的教职员工或校外人员,学校将给予一定形式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政法大学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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