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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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根据基金会会章程和相关材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档案分理事个人档案、理事捐赠信息、基金会会议记录、基金会决议记录等,均作为机密文件进行保存。

第三条 基金会档案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分类管理。

第二章 查阅

第四条 基金会董事有权申请查阅基金会会议记录和基金会决议记录,不能查阅个人以外的董事个人档案和董事捐赠信息。

第五条 申请查阅的董事需填写基金会档案查询表,交由基金会秘书处登记,并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通过后方可查阅。

第三章 修改

第六条 理事个人档案如有所变动,应迅速将新的理事个人档案表寄送至基金会秘书处进行登记修改。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将每年对档案进行整理和修改,以更新材料。

第八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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