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基金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捐赠基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基金会条例》”)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人实体。
第三条 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机关,基金会在中国政法大学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四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筹集基金: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资。
(二)管理基金: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并持有债券等方式,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和连续积累,滚动发展。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基金会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基金会的议事决策机构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及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八条 基金会依法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九条 基金会年度资金募集计划和收支预算必须经过理事会审批,并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十条 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和会务情况,公益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它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现金捐赠,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帐户后,应单立科目,其使用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或理事会指定的用途执行,并定期向捐款人(捐赠单位)报告该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国家正式捐赠发票。捐款人(捐赠单位)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意向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意向的基金)。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四条 捐赠基金的使用
(一)对于限定性基金,由基金会按照捐款人(捐赠单位)与学校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对于非限定性基金,按照以下用途使用
1.建立各种奖教基金,促进学校学术水平提高;
2.建立各种奖学基金,鼓励和支持优秀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校优良学风建设,提高学生整体素质;
3.建立专项基金,支持重点学科发展和学术著作出版,支持学校与国内外学术机构的学术交流;
4.建立专项基金,用于学校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5.根据《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指定的其他项目,用于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三) 对于非限定性基金,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用于年度基金使用预算外用途,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须临时召开理事会,经批准后使用,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批准后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基金会资助项目,基金会秘书处应当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科学性及可行性论证,确保资助项目符合《基金会章程》的使用要求,并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基金会秘书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基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1.责成有关部门停止违规行为,恢复原状;
2.属于捐赠资金的,停止后续资金拨付,撤回已拨付资金;属于捐赠实物的,停止捐赠使用,收回捐赠实物;
3.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展开调查,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费的支付
(一)基金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基金会日常办公经费,募集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基金使用监督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等。
(二)根据《基金会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从每笔捐赠款中提取5%作为基金会日常管理费用。
(三)在基金会工作的学校编制内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规定由学校负担;部分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
第四章 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根据《基金会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基金会可聘请或委派专业人员在资本市场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基金增值的运作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的方式,也可以购买国债、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聘请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与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投资管理专家组,发挥专业人士的专长,为资金运作做好咨询、当好参谋。
第二十条 1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投资项目,基金会秘书处应当组织基金投资管理专家组进行资金运作市场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等,报理事会审定;100万元以下的一般投资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投资方案,在征求基金投资管理专家组意见后报理事会审定。
每笔对外投资均由理事长签发执行。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理事会的决议执行并制定资金运作操作程序和实施流程,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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