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2014年10月8日理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捐赠者、受益者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公众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促进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及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并符合法律法规及民政部门相关要求的规定。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当保证捐赠者、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及时、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者和受益者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进行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六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有基金会基本信息、基本制度、公益项目信息和专项基金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日常动态信息、财务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等。
具体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基本制度,包括基金会章程、办事指南、工作流程、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公益项目信息和专项基金信息,包括公益项目或专项基金的名称、项目实施情况及社会评价等。
四、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等。
五、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年度主要活动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参与公益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及基金会相关新闻等。
六、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年度业务活动及重大项目收支情况、基金会的银行账号、捐赠款项及财务报销流程等。
七、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包括重大公益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和举办重大活动的基本信息、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力等。
第三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七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应当自该内容发生、变动或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信息公开根据内容不同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基金会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网络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等。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有要求的,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开相关信息。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审定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并对信息披露具有最终决定权。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秘书处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按照内部管理流程履行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监督,了解社会各界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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