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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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董事会章程

(2010年12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7日中国政法大学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开放式发展战略,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把中国政法大学建设成为开放式、国际化、多科性、创新型的世界知名法学强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成立中国政法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校董会)。

第二条  校董会负责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进行咨询、指导和评议,是学校与校董单位及校董个人建立和发展长期、全面、紧密合作关系的组织形式,代表学校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开展沟通与联络,致力于社会服务与人才培养,筹措学校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事业。

第三条  校董会由校董单位和校董个人组成,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学校为校董会工作提供便利,为其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  校董会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开展活动,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校董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校董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1)社会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和杰出企业家;

(2)国内外出资捐助中国政法大学办学的组织代表或个人;

(3)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有关党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4)中国政法大学校友的代表;

(5)中国政法大学的代表。

第七条  凡承认本章程,愿意支持中国政法大学发展的上述单位和个人,均可由学校聘任为校董会成员。

第八条  经审核后具有校董会成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其单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其他人担任校董,其个人由其本人担任校董。校董会单位成员如需变更校董人选时,应书面通知校董会。

第九条  校董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及校董若干名;并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校董若干名。上述职务人选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条  校董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校董会秘书长由中国政法大学校领导兼任。秘书处在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校董会每届任职五年,校董可以连任。校董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校董会工作。

第十二条  校董会议召开前30天,校董会主席会同秘书长应书面通知各董事会成员,并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

第十三条  校董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校董会会议闭会期间,由秘书长负责执行校董会决议,领导校董会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校董会的职责: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中国政法大学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工作提出建议;

(2)听取校董会基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3)制定、修订《中国政法大学董事会章程》,制订校董会活动计划;

(4)对学校与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进行指导、协调和咨询;

(5)代表学校筹集办学经费,接受各种捐款捐物;

(6)积极协助学校与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合作与交流,引进各类重大课题和项目,推动中国政法大学实施开放式发展战略。

第十六条  校董的权利:

(1)享有开展合作的优先权;

(2)根据校董需求,学校优先安排人力资源培训,开展课题研究,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3)享有参加中国政法大学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考察、访问、调研等活动的便利;

(4)获得有关中国政法大学建设和发展以及教学和科研的信息;

(5)享有使用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的便利;

(6)享有招聘学校优秀毕业生的优先权;

(7)符合条件的可以受聘担任学校客座教授或者兼职教授;

(8)获得学校授予的不同形式的表彰。

第十七条  校董的义务:

(1)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对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2)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声誉;

(3)出席校董会议,参加校董会活动;

(4)积极协助学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资金,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物质或其他方面的支持;

(5)为学校发展提供其他支持。

第四章 校董会基金

第十八条  校董会设立校董会基金,基金由各董事单位及个人提供或筹集。

第十九条  校董会基金纳入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统一管理,为教育发展基金下面的专款项目,其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遵照《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章程》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校董会秘书处须每年向校董会汇报校董会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政法大学校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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